【覆核刑期】涉非禮6女童前警員囚46個月 上訴庭批准加刑至5年
發布時間: 2021/07/20 13:56
最後更新: 2021/07/20 15:01
前男警涉於2017至2018年間經社交媒體認識6名11至14歲女童,分別非禮女童及與女童非法性交等,早前於區域法院就非禮等共8罪,被判監46個月。涉案前男警已服刑完畢,律政司今(20日)就刑期提出覆核時指,原審法官採納過低判刑起點,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。上訴庭批准申請,指原審法官原則犯錯,改判監5年,前警員須重回監獄繼續服刑。
上訴庭法官甫開庭即指,律政司一方立場是認為本案整體判刑起點為8年半,認罪後減刑至68個月。上訴庭提出本案其中兩罪幾近強姦罪,問及律政司為何案件會於區域法院處理,而非於高等法院處理。另外,涉案答辯人余俊鑫(35歲)已於3月初刑滿出獄,法庭應如何處理。
律政司一方指考慮過證據及索取法律意見後,認為控以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合適,故於區域法院處理。
上訴庭法官則指非法性交罪最高刑罰為5年,刑罰及罪責上大有不同,本案涉及12項控罪及6名事主,法官當時曾否問及案件為何於區域法院處理。
律政司一方則本案屬非常嚴重的非法性交,兩名事主非常年輕,法官以2年為判刑起點實屬過輕。律政司續指於本案判刑後,考慮到案件嚴重性,同意可於高等法院處理,惟適當的判刑起點亦可反映控罪嚴重性,認為法官訂出判刑起點時,可超越區域法院最高判刑權限7年。
律政司一方指,原審法官就8項控罪共判監46個月屬嚴重不足,法庭考慮案件嚴重性時,須考慮阻嚇性、彌補事主及其家人創傷及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3個因素。律政司一方指作為執法人員以身試法,影響公眾信心,須判以阻嚇性刑罰,而答辯人犯案時為警務人員,屬加刑因素,律政司一方指法官判刑時未有作出考慮。
律政司一方認為本案整體以8年半為判刑起點,認罪減刑至68個月為合適刑期。律政司一方又指,答辯人雖已服刑期滿,但法庭仍可作出干預,改判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的刑期。
答辯人一方則認為判刑原則沒有犯錯,又指答辯人出獄後參與教會活動及接受輔導,現已改過自新。答辯人深知本案令警隊蒙羞,曾萌自殺念頭。代表律師又指,答辯人過往獲得上司不少嘉許,因本案已失去警察工作,對事件感到懊悔,望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。
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,批准覆核刑期申請,擱置原有判刑,指原審法官判刑原則犯錯,改判監5年8個月,因本案屬覆核及答辯人已服刑完畢,並於3月已出獄,減刑至5年,答辯人須重返獄中繼續服刑。
案發時被告隸屬毒品調查科,受害6名女童介乎11至14歲。案情指,被告於2018年經社交媒體認識一名女童,她指會作兼職女友,並介紹另兩名女童12歲及11歲女童予被告,被告要求兩人替他口交,其中1名女童替他手淫,事後被告分別付兩人200元。
及後其中一名女童被母親發現援交報警,警方拘捕被告,調查期間發現有另3名受害女童。被告被捕後曾獲准保釋,期間再犯案,他當時與友人及14歲的女童喝酒,由被告送醉酒女童回家,並於其住所樓層梯間強行與她性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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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